不久前,在国家积极推进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行业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规定的颁布意味着公募基金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成为继券商、险资、银行系基金后又一PE行业的新军。本文意在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对公募基金投资PE行业的相关制度以及对目前PE行业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