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11 月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个人持股时间而有差别地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的(含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维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25不变(下称“税收新政”)。通知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