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基金法(草案)》”)于2012 年7 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其中,讨论热点之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应被纳入《基金法(草案)》监管。近日,据相关消息,《基金法(草案)》已经过第二次审议,按其规定,无论是公开募集还是非公开募集,无论组织形式是契约型或是公司制、合伙制,只要是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其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均适用《基金法(草案)》。本文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