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5 月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统称“《试点办法》”),规定除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规定且尚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以进行私募债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