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范围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经营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1 年11 月23 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864 号文”)。此后,全国一些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热点省市陆续开始修订本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管政策。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热点地区的天津市率先于2012 年3 月5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46 号),明确了对天津的存量及新设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监管要求。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另一热点地区的江苏省苏州市也于2012 年4 月17 日发布了《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财金[2012]11 号)(以下简称“苏州发改委11 号文”),明确了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本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