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使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运用国际通行的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或“基金”)成为可能,近几年来,上千家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管理资金达数千亿,有限合伙成为中国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在未来的四五年内,随着这些基金陆续进入投资期的中晚期,项目退出陆续增加,基金设立之初采用的架构将直接影响并关系到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实现低成本的退出。本文着重讨论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法律形式创造性地应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普通合伙人,以实现基金整体架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