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2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标志着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中国为加速离岸人民币回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又一举措 — RQFII — 正式出台,境外人民币资金可以正式被允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随后,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以及人民银行又相继发布了《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实施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实施通知》”;连同证监会实施规定和外汇局通知,统称为“配套规定”),对《试点办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