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 年,香港交易所就针对采取协议控制模式控制中国境内实际运营公司(“OPCO 公司”),并在香港申请上市的境外企业(“申请人”)发布了编号为HKEx-LD43-3 的上市决策,原则上认为,只要申请人符合财务报表能够合并,以及申请人及其业务适合上市[1]的上市规则要求,在以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针下,香港交易所决定协议控制模式不会导致申请人不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