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市和北京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0月1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QFLP办法》”)及《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天津QFLP实施细则》”)。《天津QFLP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立即施行,而《天津QFLP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