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市于2010 年12 月24 日率先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允许外资参与在国内设立私募基金后,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1 年2 月28 日亦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北京QFLP 办法》”)。《北京QFLP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