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 月21 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此同时国务院2001 年6 月13 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与《物权法》的规定相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公共利益征收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采取了“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征收”、“先补偿、后征收”、“申请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和“禁止以违法行为实施房屋征收”等新的措施,以保证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