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11 月19 日,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 年3 月1 日起实行。新条例是继今年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今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再发的新法规。新条例在其生效日同时废止了1983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与现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相比已显示出较为明显的滞后性,而新条例则对代表机构从设立到开展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有了更新更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介绍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