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应对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缺口,2009 年6 月19 日,国务院公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对于《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开发行总股份的10%25(但不高于国有股东实际持股数量)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禁售期限与其他股东相同。对于06 年6 月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办法》公布前已经上市的公司,按当时上市实际发行股份的10%25追溯划转(如国有股已发生转让,则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同时划转至社保基金的国有股的禁售期在原国有股东禁售期的基础上增加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