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 年5 月7 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 94 号)(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达到3000 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该《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