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10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合伙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纳入证券账户开立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