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下称“通知”),通知将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通知有冲突的,以通知为准。根据通知,境内企业(下称“放款人”)可以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下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并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实质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