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五大方面进行了阐释和明确。《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在《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将适用《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案件的再审则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