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合称“《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与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意见》”)形成呼应。《管理人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实施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公司办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同时废止。《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施行后,不符合《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条件等要求的股东不得增持或者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中有关股权质押、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要求,在《管理人办法》及《实施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