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下半年国家加强反垄断执法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已对115起未依法申报案件进行了处罚。作为活跃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重要参与主体,众多私募基金也在此过程中加强了对《反垄断法》下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认识和重视。根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涉及私募基金的申报超过100个,其中不乏国内外的知名机构。
相比于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的另一种可能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的交易类型容易被忽视,即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中国《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交易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需要在交割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1)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即集中标准(也称为控制权标准);(2)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这一申报标准对于私募基金设立的交易也适用,以下请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