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9年《九民纪要》的出台,对投资人和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对赌协议效力几乎给出了一锤定音的答案,即就目标公司回购而言,在没有履行减资程序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不能直接进行回购。因此,实践中投资人为了加强保护,往往会在交易文件中约定目标公司对投资人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希望在此基础上探讨目标公司对回购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以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更多的实务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