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20日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新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构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3号)(“《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通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之上,《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任职管理办法》及《通知》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