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融”与“结构化发行”曾经是债券发行领域并不鲜见的业务操作。2019年起,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人自融,有关交易开始萎缩,但是实践中发行人变相自融的情况仍有发生。同时,此前部分存在自融情形的债券经历违约、发行人破产等程序,目前已出现针对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纠纷。
本文认为自融与结构化发行中发行人以自己控制的资金认购债券,掩盖了真实发行规模、利率与交易价格,涉嫌证券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鉴于有关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对投资者身份、动机的影响,涉及自融的债券持有人在主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时,其权利应当受到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