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二审作出〔2021〕浙民终389号判决,维持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发行人五洋建设在有关公开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欺诈发行”的虚假陈述行为,债券承销商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未清偿本息与发行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据测算,有关赔偿总额高达约7.4亿元人民币。
至此,备受关注的“五洋债”虚假陈述纠纷终有结果。作为我国第一份公开可查的债券虚假陈述二审生效判决,两级法院在有关诉讼程序中做出了诸多尝试与努力,为后续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考虑到判决结果对被告利益乃至全行业的重大影响,仔细研究有关内容,本文认为二审判决在因果关系的法律适用与承销商责任认定等方面显然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