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实际损失是否形成”已经成为资管类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资管产品的实际损失应当具有终局性、确定性,通常在资管产品清算分配后才能认定实际损失。即便可能面临一定清收障碍,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投资人已经发生实际损失。在损失确定前,投资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通常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近年来,随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大,有关实际损失认定问题的争论越来越多,实践中也开始有法院在部分资管类案件中采用变通做法,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