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利权人常用的行权手段之一,侵权警告函因其权利人“告知”和被控侵权人“知悉”的属性,与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有鉴于此,本文将着力于探讨专利侵权警告函与惩罚性赔偿“故意”要件的适用关联,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美国相关的司法实践,以函件发送双方可能性的互动为切入点,就司法程序中双方对“故意”要件的可能性争辩,给出相应的思考和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