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稿(“最终稿”)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并在规制确保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大背景下,突出了针对“大数据杀熟”和“数据可携权”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障。此外,在行政监管以外,最终稿也对个人诉权和公益诉讼的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强化,个人信息主体多元化的维权途径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