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分别做出〔2021〕44号与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两个发行人做出行政处罚。前述处罚,是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第一批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作为我国最大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长期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主要市场参与主体为在人民银行备案的合格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独立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体系,也不适用《证券法》及有关业务规则。但是,随着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主要债券品类在法律性质与公开发行这一关键特征上,与《证券法》中的债券已无本质区别,其所面临的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也与证券市场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