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独特安排,体现了中国对从根源着手塑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视。具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第5章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