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债券市场中,违约债券的处置和垃圾债市场的建立也同样重要。实践中,不少违约债券的转让价格极低,一折买入“十元债”的持有人通过合同违约诉讼或破产程序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也有不少持有人开始寻求合同权利之外的救济路径,特别是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诉讼。此时,发行人、实控人、债券承销机构及服务机构的被诉风险进一步增加。
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债券座谈纪要》”)通过21条第一款 和22条 构建出了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不同的侵权损失计算模型。这一计算模型中,在实施日及之后、揭露日之前在交易市场上买入该债券的投资者属于适格原告,至于何时卖出在所不论,即:原告既可能已经卖出债券 ,也可能仍然持有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