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债券违约的常态化,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相继涌现。肩负着提示信用风险等重要中介职能的评级机构也逐渐开始被卷进“暴风眼”之中。2020年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某个一审判决,其中评级机构被酌定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同样涉及评级机构。
与此同时,在监管层面,证监会与交易商协会相继于2021年初取消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发行环节的评级要求,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申报环节原则上的债项评级要求,将信用评级选择权交由市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同步发布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评级机构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