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腾达案”)。该案创新性地提出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规则,明确制造、销售固化专利方法的产品也属于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拓宽了网络通信领域中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思路,对今后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在腾达案判决作出以来,却鲜少有类似案例出现。人民法院似乎对于如何审理网络通信领域中的专利侵权案件,仍然保持着审慎而克制的态度。网络通信领域技术的复杂性导致该领域下的侵权案例的情形复杂多变,腾达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能扩展适用、如何扩展适用仍是亟待司法实践解决的问题。据此,本文拟从腾达案再次展开分析,结合相关案例,探索“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的认定逻辑与内涵,并尝试就如何在其他多主体专利侵权情形中适用该规则提出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