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创新创业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深圳这片包容、开放的沃土上诞生了各行各业的许多创业公司和创业者,也踊跃着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的身影。创业征途中成功的光环固然催人奋进,但失败的风险也不免让人畏惧。创业失败,轻则公司资不抵债,重则创始人个人背负巨额负债,甚至牵连配偶和家庭。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 正式生效,是深圳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做出的大胆尝试和制度创新,为“诚实而不幸”的创始人提供了一条可供落地的纾困路径。个人破产制度或将为不幸失败的创始人提供轻装上阵、东山再起的机会,但如何获得这种保护,需要为之付出怎样的代价,是否会因此产生“后遗症”?从另外一个角度,因创业项目失败而遭受损失的投资人,投资成本和收益是否会随着创始人的个人破产而“覆水难收”?本文立足《条例》的立法精神,拟在分析《条例》核心制度的基础上,分别从VC/PE项目中创始人和投资人的角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在《条例》之“内”与《条例》之“外”提供一些因应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