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其针对性的回答了“关于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问题”、“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问题”、“关于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问题”、“关于办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上述问题的回答充分阐明了最高法院关于债权转让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即促进交易提高效率,管控负面外部效应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