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保证人配偶出具“知悉函”或“保证人配偶承诺函”、“无异议声明”等“声明条款”,确认保证人配偶知悉并同意保证合同约定,对保证人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不持任何异议,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将会面临以下问题:法院在实体审理中会如何认定?债权人实现担保责任时,是否应将保证人配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若仅起诉保证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本文将在梳理立法进程、检索司法案例的基础上,分析讨论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