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今年正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施行二十周年,《补充安排》标志着两地在仲裁裁决执行领域的合作再结硕果,为两地仲裁界、商业界送上大礼。《补充安排》篇幅精简,仅包含五个条文,体现了对《安排》的精准修补。本文在此结合具体条文对《补充安排》作一简评。
《补充安排》第一条规定:“《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内地法院通常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视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先作出承认与执行的裁定,而后转入执行程序。《补充安排》将认可仲裁裁决纳入适用范围,更好地与实践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