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院民二庭出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下称“《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认为:“对于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除了保证和债务加入两种类型之外,能否认定在第三方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还存在讨论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