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晚,一则简短的新闻在私募基金圈内引起热议和沸腾。在当天由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明确指出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这对于保险资金的财务性股权投资而言将会是一个重大利好。本文将结合现有规定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并对其潜在的影响和意义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原保监会于2010年9月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种是分为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是指险资直接投资并持有被投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险资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从而间接持有被投企业的股权。另外一种是分为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未获得被投企业控制权的投资,重大股权投资是指获得被投企业控制权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