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最大的革新体现于以专章增设“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彰显弱者保护、私人自治及财产高效利用等理念的居住权制度,不仅填补我国《物权法》立法之时的缺憾,更打破我国“或买或租”的解决居住问题的僵化二元模式。居住权的无偿性及出租的例外规定,反映一定程度开放式的居住权立法;但对居住权的期限、登记、移转及适用领域等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后续仍待出台与之配套的细化规则或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