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原保监会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获得了长足发展的同时,同时其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中一种另类增信方案也不时出现。尽管如此,信用保证保险作为ABS产品及基础资产另类增信手段,其合规性立足点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于《暂行办法》规定的3年试行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其首次正式明确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对险企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同时,也再次触及了融资性信保增信ABS的合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