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科技创新条例(草案)》”) 。《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除了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可归属个人等诸多亮点之外,还创新性提出允许在深圳注册的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深圳特色同股不同权”)。放眼全球资本市场,“同股不同权”不算是一个特别新颖的话题 ,但就境内非上市公司角度而言,仍是一个“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制度。据我们了解,《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目前尚在一审阶段,因此草案稿尚未发布,预计二审之前还将公开征求意见,届时我们将有机会观得全貌并参与其中。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先回顾现有法规体系下的表决权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信息初步解读《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