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的上半部分(见重新发现继续履行(一):法理、例外和裁判思路),我们从法理和实践的层面分析了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我们进一步认为,是否继续履行这一问题的另一面在于违约方是否可以用损害赔偿的方式来代替实际履行,其根本焦点实际在于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两者的定位问题。因此,本文下述部分将试图分析这一问题。厘清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恰当地理解继续履行的价值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