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其列为首选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下的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除外事由在为继续履行适用创造灵活性的同时,又会矫枉过正,使得裁判者忽略了合同法下原本的救济选择优先次序。本文试图澄清继续履行在违约责任中的恰当地位,并主张继续履行可以并应当得到更广泛的适用。为此,本文将阐释继续履行的价值、功能,并结合中外实例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