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向创始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时,应当事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取得除创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未经股东会决议,创始股东作为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有效。在创始股东与投资方进行对赌,初创企业提供担保这一特殊场景下,初创企业担保履约并代创始股东向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现金补偿价款的,此类担保履约是否存在额外的程序要求,该问题仍有待结合《九民纪要》发布之后的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判断。本文亦讨论了,如确实发生初创企业履行对赌担保下的担保义务的情形,对创始股东和投资方而言,是否仍可能存在潜在的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