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在投资合同中通常表现为股权回购条款,即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行使股权回购权请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自“海富案”以来,股权回购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且多有争议,直至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才有了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
然而,在关注“对赌协议”有效性的同时,却很少有人注意到股权回购权还会因其特殊的法律性质产生的行权“期限”问题。本文在厘清股权回购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期限”障碍进行分析,希望为投资人行使回购权提供更多的实务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