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恶意商标的打击,是近年中国商标法律和实务的重点。2019年11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条最集中的体现了中国加强对恶意商标进行打击的精神,该条规大大降低了对恶意商标进行打击的门槛,可成为打击恶意商标的最新有利武器。此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其他对恶意商标进行打击的条款,如打击恶意商标代理机构,提高恶意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等。司法判例层面,加重商标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以及对商标侵权人的恶意诉讼不予支持等类型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以《商标法》第四条为例,该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法实施至今时间尚短,但已出现诸多国知局主动援引该法条对恶意商标进行打击的案例,如美国某牙科公司对某国内公司在9类电开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案,又如某英国公司对某国内公司在3类化妆品上的相同商标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案,国知局主动援引新《商标法》第四条分析诉争商标的恶意性,例举其裁定部分论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