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开曼群岛政府公布了《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草案)》(Cayman Islands Private Funds Bill, 2020,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法草案》”)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草案)》(Mutual Funds (Amendment) Bill, 2020,以下简称“《共同基金法修订草案》”),两部草案分别进一步加强了对封闭式基金(close-ended fund)以及开放式基金(open-ended fund)的监管。其中,《私募基金法草案》在原有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基础之上,首次明确了封闭式“私募基金”(Private Fund)需要在开曼金融监管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简称“CIMA”)进行注册,并且日常运营需要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本次立法一定程度上呼应了欧盟以及其他国际地区的监管诉求,旨在加强对于封闭式基金在透明性和确定性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填补了长期以来开曼群岛封闭式基金的监管空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信心,维护开曼群岛继续作为国际主流私募基金设立地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