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于2019年10月22日印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下称“205号文”),该文是银保监会自正式监管商业保理企业后发布的第一份针对商业保理业务的系统性监管文件。整体上,205号文在延续了商务部监管时代的监管逻辑的基础上,对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在不同维度进行了重申和细化,本文旨在梳理205号文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的具体监管要求。
我国商业保理制度建设的实践始于天津。200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复原则上同意商业保理企业在天津注册。而后,于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上海、天津两地政府部门随后分别于2012年12月先后颁布设立商业保理试点的地方政府规章。此外,商务部还分别于2012年12月同意在深圳、广州,于2013年8月同意在重庆、江苏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自此,商业保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