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联合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商务部门加强对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管,并原则性的规定了“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要求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应信息,并授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内容(有关暂行办法的评述请见我们于2018年1月29日发布的文章《“七头并进”共管境外投资——简评七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