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荟伊丨李璟如丨程杰
837号令正式施行后,个人境外投资、境外资产配置和跨境资金安排迅速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关于837号令对个人境外投资监管影响的详细讨论,可参见《7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正式纳入全面监管框架》。对跨境人士而言,后续细则是否会提供更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通道,固然值得关注;但更现实、也更需要优先评估的问题是:已经在境外的资金,当初是怎么出去的?
如果历史上曾通过“踩线”/灰色路径将资金转至境外,相关资金出境行为未来是否可以被识别?将被如何定性?是否会被追溯?乃至进一步触发外汇行政处罚、税务补缴、反洗钱调查,甚至刑事风险?这些问题,已经成为许多跨境人士和家庭当下重新检视境外资产安排时的首要议题。
基于此,本文以十问十答的方式,对837号令实施后个人境外资产配置中的外汇合规问题进行整理和初步解答。
一、837号令后,“钱是怎么出去的”为什么成为首要问题?
因为资金出境路径,是判断个人境外投资合规性的起点。837号令将“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监管框架后,个人境外投资不再只关注境外账户、境外产品或离岸结构本身。未来无论涉及投资申报、资金登记、收益回流、税务申报,还是资产处置和再投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可能首先追问一个基础问题:这笔钱当初是怎么到境外的?
长期以来,境内个人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合规路径相对有限。现实中,不少境外证券账户、保险、房产、SPV、信托或其他离岸结构背后,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历史资金出境瑕疵。837号令并未创设这些风险,但会使这些历史路径在更完整的监管视角下被更充分地识别和暴露。
因此,对于资金来源清楚、出境路径合规、申报记录真实的境外资产,风险通常相对可控;但如果历史上存在虚假用途购汇、亲友拆分、对敲换汇、地下钱庄、虚假合同或其他非正规资金出境路径,问题就不只是“境外投资是否合规”,而是进一步涉及外汇、税务、反洗钱等风险;在严重情形下不排除刑事责任的适用。
二、目前境内个人资金合规出境的路径有哪些?
目前境内个人资金合规出境的路径见下图:

其中,便利化购汇额度服务的是经常项目真实合理用汇,而不是个人境外投资额度;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有特定身份和事实前提;37号文登记、境外股权激励、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也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账户安排和资金闭环回流的要求。
因此,现行规则下虽存在若干合规出境路径,但真正适用这些路径的限制较大,实践中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自由度高、可供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并自主开展境外投资的通用通道。
三、哪些资金出境方式是高风险“红线”?
实务中,以下情形是高风险“红线”安排。从既有案例和处罚来看,它们轻则面临资金调回、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重则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一)对敲换汇
境内支付人民币,境外同步取得外币;或者通过中间人、地下钱庄完成两地资金对付。
案例 |
罚则 |
辽宁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7万美元、被罚119.5万元案[1];章某虎、章某娴通过地下钱庄为客户“对敲”换汇1.96亿余元、相关人员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案[2]。 |
行政上,如被认定为非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可能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 |
刑事上,如组织、撮合或经营相关换汇活动达到追诉标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没收财产。 |
(二)亲友拆分、蚂蚁搬家
借用亲友、员工或多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将一笔资金拆成多笔汇出,再在境外集中使用。
案例 |
罚则 |
山西耿某将资金拆分至31名个人账户购汇并汇至本人香港账户、金额1,178万港元、被罚15万元案;广东车某利用84名个人额度向境外转移435.52万美元、被罚100万元案[3]。 |
行政上,如被认定为逃汇,可能被责令限期调回资金,并处逃汇金额一定比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 |
刑事上,单纯个人拆分购汇通常更多体现为行政违法风险;但如叠加虚假用途、虚假材料,或演变为组织化、有偿撮合换汇,则可能涉及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风险。 |
(三)通过虚拟货币完成跨境换汇
用USDT等虚拟货币作为中间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转换和跨境转移。
案例 |
罚则 |
赵某等人在迪拜收取外币后购买USDT,再在境内出售取得人民币,兑换金额4,385万余元,主犯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30万元案[4]。 |
行政上,通过虚拟货币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买卖外汇,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 |
刑事上,如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跨境兑换服务并赚取差价,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如进一步提供账户、技术或支付结算帮助,或资金涉及诈骗、赌博、洗钱等,还可能触发其他刑事风险。 |
(四)滥用37号文、红筹等路径
借境外SPV、红筹架构或37号文登记安排,将个人资金包装成投资、返程投资或架构调整资金出境。
案例 |
罚则 |
见杨某设立BVI公司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被罚5万元案[5];黄某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变相买卖外汇、被罚93.64万元案[6]。 |
行政上,未办理或未如实办理37号文登记、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或存在虚假承诺,通常属于外汇登记违规,可能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如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向SPV汇出资金,或在登记瑕疵下实际发生资金流出,则可能按逃汇处理,面临责令调回及罚款;涉及违规资金流入或结汇的,还可能按结汇管理违规处理。 |
刑事上,37号文登记违规本身通常不构成独立罪名,但如底层行为涉及非法换汇、骗购外汇、虚假交易或单位逃汇,则可能触发相应刑事风险。 |
(五)借用公司通道转移个人资产
将个人资金出境包装成公司贸易款、服务费、咨询费、ODI款项或利润分配;例如真实服务费之外另行虚增金额并转至境外。
案例 |
罚则 |
见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1.19亿美元、被罚2,281万元案[7];郑某东等人通过虚假跨境电商材料骗购外汇约4.77亿美元、主犯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万元案[8]。 |
行政上,如被认定为逃汇,可能被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并按逃汇金额罚款;如通过虚假、无效交易单证等向银行骗购外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套汇,面临责令回兑资金及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逃汇金额或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 |
刑事上,通过单位通道资金外逃的,可能涉及逃汇罪;通过虚假材料骗购外汇的,可能涉及骗购外汇罪;叠加非法换汇、地下钱庄或有偿撮合的,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若伴随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资金来源问题,还可能引发更广泛的刑事风险。 |
上述行为的共同问题,不在于事后能否补合同、补发票或补说明,而在于资金出境当时是否存在真实、合法且匹配的交易基础和制度路径。如果基础交易本身虚构,或资金真实目的与申报路径不一致,后续补材料通常不能改变历史行为的性质。真正需要评估的是,该资金路径是否已经触碰外汇监管红线,以及是否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
四、过去违规出境的钱,后续可能如何被发现?
曾经通过不合规方式出境的资金,过去没有被问询,并不代表未来不会被识别。837号令实施后,个人境外投资被纳入更完整的监管框架。历史资金路径可能在以下场景中被重新审视:
触发场景 |
可能如何被识别 |
可能后果 |
税务申报和CRS信息交换 |
CRS可能涉及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利息、股息、投资收益以及部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等。若境外账户长期存在本金和收益,但个人境内收入水平、购汇记录、税务申报和资金来源无法对应,相关信息可能成为核查线索。 |
问题不只停留在“收益有没有申报”,还可能进一步追问本金当初如何形成、如何出境,并可能引发税务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或资金来源说明压力。 |
银行KYC和反洗钱审查 |
境外银行开户、账户复核、大额入金、保单退保、房产出售、信托设立、资产转让或资金回流时,金融机构通常会关注Source of Funds和Source of Wealth。若只能说明“资金多年前已在境外”,但无法解释合法出境路径,审查压力会显著增加。 |
金融机构可能要求补充材料、延迟或拒绝办理交易、限制账户操作,严重时可能根据反洗钱规则作进一步处理或报送。 |
企业交易、上市融资或家族结构调整 |
企业家通过SPV、红筹架构、境外公司、股权激励、关联交易或家族信托持有境外资产的,在IPO、融资、并购、审计、税务核查、信托设立或家办开户时,往往需要说明实控人资金来源、出资路径和结构搭建过程。 |
若当年境外出资依赖对敲、代持、虚假合同或不合规换汇,可能影响交易审核、上市披露、银行开户或结构设立;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进一步合规调查。 |
换汇通道或交易对手被查 |
地下钱庄、对敲换汇、虚拟货币通道、虚假贸易公司、保险中介或第三方换汇人一旦被调查,相关账户流水、通讯记录、合同、付款记录和资金链条可能被一并调取。 |
即使当事人不是组织者,只是资金使用方或最终受益方,也可能被要求说明资金性质、交易背景和资金去向,并可能被纳入外汇、反洗钱、税务或刑事风险评估。 |
未来主动处置既有境外资产 |
追加投资、清仓、销户、资金回流、注销SPV、信托调整、资产传承或身份规划,只要涉及既有境外资产的重新处置,就可能触发银行、税务、外汇、交易对手或专业机构的重新审查。 |
原本暂未被追问的历史资金路径可能重新进入视野;若材料不足或路径存在高风险,可能导致交易受阻、账户受限、资金回流困难、税务补缴、外汇处罚或进一步调查。 |
因此,所谓“灰色出境”的风险,不能只看当年有没有被发现,而要看未来是否会在税务申报、银行审查、交易尽调、资产处置或结构调整中被重新识别和暴露。
五、既往违规行为会被追溯吗?过了几年是不是就安全了?
837号令目前并未就既往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设置明确的追溯处罚机制。未来是否会出现存量申报、过渡期、补正安排或主动整改机制,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和执法口径进一步明确。
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问题已经安全。很多风险并非837号令新设,而是在资金出境当时即可能已经落入既有外汇、税务、反洗钱或刑事规则。例如对敲换汇等,即使不按照837号令追溯,也仍可能依据当时已经有效的规则被追究。
“过了几年是否安全”,确实无法一概而论。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税务追征以及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尽调,适用不同规则;是否仍有风险,取决于行为性质、发生及发现时间、是否持续,以及具体适用的时效或追诉期限。近期某拟IPO项目的公开披露也显示,历史资金出境问题即使发生多年后,仍可能在上市问询、融资审核、银行审查或结构调整中被重新披露和核查。刑事上不构成犯罪,不等于行政、外汇登记、信息披露或交易审核层面没有问题;行政处罚风险较低也不等于相关历史事实不需要解释。
因此,判断既往问题是否仍有风险,不能只问“已经过去几年”,而要看涉及的是行政、刑事、税务还是投资监管问题;是否超过相应处理期限;是否存在持续持有、收益取得、资金回流或结构调整等现时事项;以及未来是否可能在上市、融资、税务申报、银行KYC、资产处置或家族结构调整中被重新披露和核查。
六、如果既往违规行为被追究,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既往资金出境行为如被认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则,首先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包括责令调回或回兑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具体责任取决于行为类型、金额、次数、主观状态、资金用途以及是否主动配合整改。
更严重的情形下,风险可能进入刑事层面。例如,具有组织化、经营性或营利性特征的对敲换汇、地下钱庄或虚拟货币换汇,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通过虚假合同、单据或交易背景骗购外汇,可能涉及骗购外汇相关刑事风险;通过单位通道实施资金外逃的,还可能牵涉逃汇相关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汇问题有时只是风险入口。如果资金来源本身涉及逃税、职务侵占、贪污贿赂、诈骗、赌博或其他上游违法犯罪,后续还可能进一步引发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调查。

七、已经在境外的账户和资产,现在要不要停、要不要动?
现阶段应考虑的安排是先停止新增高风险入金,保存现有资料,再分类处理。此外,不应继续通过亲友拆分、对敲换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第三方账户、虚假合同或公司通道把资金送到境外。存量账户和资产,可以分三类看:
第一,资金来源清楚、出境路径基本合规、税务和交易资料较完整的,通常不需要因837号令立即退出,重点是留存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合同、税单、扣税凭证和账户资料。
第二,资料不完整、路径需要核实、但暂未发现明显高风险的,不宜马上处置,应先补做事实梳理,再判断是否需要修正申报、补充说明或调整结构。
第三,历史路径本身存在明显高风险的,例如涉及对敲、地下钱庄、虚拟货币、虚假交易、亲友拆分或公司通道的,重点不是“赶紧转走”,而是先判断行为性质、责任边界和下一步处置风险。
总之,当前首先要做的是先把资金路径讲清楚,再决定继续持有、补充资料、修正申报、调整结构或有序退出。
八、清仓、销户、注销SPV或把钱汇回来,能不能消除风险?
通常不能。清仓、销户、退保、卖房、注销SPV或把钱汇回境内,只是改变资产形态或账户状态,并不会改变当年资金出境行为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这些动作本身可能产生新的记录和问询:清仓会形成处置收益,退保会触发保险资金来源审查,卖房会产生交易和税务记录,注销SPV需要解释初始出资和资产分配,资金回流则可能直接触发银行、税务和外汇层面的来源说明。
因此,有序退出、结构调整或资金回流可以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消灭风险”的手段。是否要做,必须先看历史资金路径、税务后果、资产处置成本和后续问询风险。没有评估就动作,反而可能成为新的风险触发点。
九、拿了香港身份、海外永居或注销户籍,能不能解决历史问题以及未来投资问题?
身份规划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它解决的是未来路径和整体跨境安排问题,不能清洗历史资金路径。
第一,身份变化不能改变历史行为性质。如果资金曾经以境内个人身份通过高风险路径出境,后续取得香港身份、海外永居、外国国籍或注销户籍,并不会当然改变当年资金出境行为的性质。过去如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虚假交易、分拆购汇或其他违法情形,不会因为身份变化而自动消失。
第二,身份变化可能影响未来投资路径,但前提是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则。一个人如果真正形成境外居住、境外资产管理和境外经济联系,其未来境外投资、资金调度、税务申报、银行KYC和CRS自证口径,可能与仍作为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有所不同。但这不是单靠一张身份证件即可实现,而要看实际居住地、家庭和经济利益中心、资金来源、投资决策地及税务居民身份等因素是否相互支持。
第三,个人身份变化不会自动改变既有境内资产或企业性质。取得外国国籍、香港身份或其他境外身份,并不意味着过去在境内设立或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资产自动变成“外资”资产,也不意味着相关分红、减资、股权转让或资金出境可以当然适用外资路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信息报告、行业准入、资金进出和税务处理,均有独立规则。
第四,符合条件的身份变化可能带来特定合规通道。例如,已经取得移民身份、外国国籍,或赴港澳台定居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评估是否适用移民财产转移等制度化路径,将境内合法财产在依法审批、完税和购汇后汇出境外。该通道的价值在于,它是处理境内合法存量财产的重要正规路径,而不是通过亲友拆分、第三方换汇或灰色通道将资金分散转出。
因此,身份规划不是“换个身份就安全”,更不是历史问题的补救工具。对于已有历史高风险资金路径的跨境人士,应先判断历史行为性质和责任边界;对于未来仍有跨境投资、家族信托、保险、房产、家办或传承安排的跨境人士,则应把身份、外汇、税务、银行申报口径和资产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关注香港身份合规的跨境人士,可以参考《香港身份合规管理十问十答:从续签、永居、税务身份到跨境账户》。
十、当下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第一,梳理清楚境外资产和资金链路。钱原来在哪里、通过什么账户、以什么名义、什么时候出去,在境外进入了哪个账户、买了什么资产、放进了什么结构,都应先还原清楚。
第二,评估问题性质、风险等级和补救空间。资料不完整、申报口径不一致、一般路径瑕疵,与对敲、地下钱庄、虚拟货币换汇、虚假合同、借公司通道等高风险安排,处理方式完全不同,需要区分情形采取补救措施。尤其不能为了“补材料”再制造新的风险。
第三,分情况设计存量投资的处理方案。哪些资产可以继续持有,哪些资料需要补齐,哪些申报口径需要修正,哪些结构需要调整,哪些交易应当暂停或有序退出,应当在评估资金路径、税务影响、未来回流安排等因素后确定。
第四,重建未来合规投资路径。新增境外投资不能再沿用过去的灰色路径,而应结合身份安排、外汇路径、银行KYC、CRS自证、具体资产类型以及未来收益回流等因素,进行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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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24年3月25日,http://www.safe.gov.cn/hebei/2024/0325/2248.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2023年12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312/t20231227_638260.shtml。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2017年5月27日,https://www.safe.gov.cn/zhejiang/2017/0527/163.html。
[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2023年12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312/t20231227_638260.shtml。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抚汇检罚〔2019〕1号,杨某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罚款5万元,https://www.safe.gov.cn/www/illegal/listQuery?saffno=3db6c223f3634029bd19d6471ed34e02。
[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苏苏汇检罚〔2023〕5号,黄某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相买卖外汇,罚款93.64万元,https://www.safe.gov.cn/www/illegal/listQuery?saffno=de6446c86cc4414abd7faa84fcc88ee4。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2017年5月27日,https://www.safe.gov.cn/zhejiang/2017/0527/163.html。
[8]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2023年12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312/t20231227_6382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