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荟伊丨管晨希
在香港设立慈善基金会,通常不是设立一个独立的“基金会主体”,而是先选择合适的法律载体,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免税资质[1](以下简称“第88条免税资质”)。实务中,担保有限公司是较常见的载体。它不设股份和股东,以成员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并可通过章程限制资产用途、利润分配和清盘后剩余资产安排,较适合承载慈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市场上常说的“88号牌”并非牌照,而是税务局对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所作出的免税认可。慈善基金会能否取得并长期维持该地位,关键在于其宗旨、章程、活动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慈善要求。对希望通过香港平台开展公益安排的高净值家庭而言,设立只是起点,后续治理和合规才是重点。
一、香港慈善基金会的设立
香港没有专门针对“基金会”的单独主体法。以慈善目的运作的机构,可采用担保有限公司、信托、社团等形式。本文讨论的是以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载体的慈善基金会。
设立路径通常包括两步:第一,完成担保有限公司注册;第二,向税务局申请第88条免税资质。前者解决主体问题,后者解决税务认可问题,二者不能混同。
(一)担保有限公司的基本特点
担保有限公司,即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2],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没有股份和股东,只有成员。成员不因其成员身份拥有公司资产,也不得分享公司利润。成员责任通常限于章程中承诺的担保金额,实践中多为象征性金额。
作为香港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仍需有董事、公司秘书、注册地址、章程、法定登记册、会计记录及周年申报安排。相比松散型组织,其治理结构和文件体系更清晰,也更便于银行、税务局、捐赠人和合作机构审查。对于计划长期运作的慈善项目而言,这种主体形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公司注册与章程设计
注册担保有限公司,通常需要准备公司名称、章程、成员、董事、公司秘书和香港注册地址,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适用的成立文件及商业登记相关文件[3]。
对慈善基金会而言,章程设计是申请第88条免税资质的基础。章程不只是公司成立文件,更是税务局判断机构是否具备慈善属性、公共性质和非分配机制的重要依据。章程至少应体现四类安排。
慈善宗旨 |
章程应明确机构目的属于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例如救济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或其他有益社会且具慈善性质的目的。宗旨不宜过度宽泛,也不应主要服务于特定私人或家族成员 |
资产用途 |
章程应明确基金会的收入和资产只能用于实现其慈善宗旨,不得用于成员、董事、创办人或其他私人利益。若基金会未来接受家族或关联企业捐赠,也应区分捐赠人意愿与基金会独立决策,避免被理解为服务特定私人利益 |
禁止利润分配 |
基金会不得以股息、红利、利润分配或其他形式向成员分配收入或资产。若董事、关联方或服务提供商因提供服务而取得报酬,应有明确授权、合理标准及利益冲突处理机制 |
清盘资产安排 |
若基金会解散或清盘,剩余资产不得分配给成员,而应转予具有相同或类似慈善宗旨、并受相应非分配约束的慈善机构或信托,或按章程继续用于公共慈善目的 |
章程写得宽泛或商业化,可能影响第88条免税资质申请。尤其是宗旨过宽、受益对象过窄、存在私人利益空间或清盘资产可回流成员的安排,均应避免。
(三)第88条免税资质申请
慈善基金会完成主体设立后,并不会自动取得税务豁免。若希望享有《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免税资质,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确认。税务局审查的重点不是名称中是否有“慈善”或“基金会”,而是机构是否具有真实的慈善目的、公共性质和非分配安排。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注册文件、章程、成员及管理层资料、过往活动说明、未来活动计划、预算安排、财务资料及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4]。若机构尚未开展活动,未来计划应写得具体、可执行,并能对应章程宗旨。例如,计划资助教育项目的,应说明资助对象、筛选标准、预算来源、付款方式和项目监督安排;计划进行跨境捐赠的,也应说明受赠机构背景和资金用途。
第88条免税资质的申请时间,通常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实际耗时取决于材料完整性、宗旨和活动复杂程度以及税务局问询情况。实务上,应预留较充足时间,并避免在获得税务局确认前对外宣传为已取得免税资格。
二、香港慈善基金会的运作

慈善基金会设立后,核心是持续合规。第88条免税资质不是一次性结果,而是依赖机构持续符合慈善目的、公共性质和非分配要求。
(一)公司治理
担保有限公司仍需遵守香港《公司条例》下的义务[5],包括保存法定登记册、作出董事会或成员决议、提交周年申报、保存会计记录,并按适用要求准备审计财务报表。担保有限公司的日常规范运作,需要以下基本的治理框架:
角色 |
成员(Members) |
需至少1名(个人或法团均可),承担章程约定的名义担保金额 |
董事(Directors) |
需至少2名自然人,负责基金会的决策与策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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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 |
必须委任1名,确保法定记录的更新与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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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义务 |
规范运作 |
定期安排年度成员大会,确保重大决策(如章程修订、高管变更)均有备案记录 |
财务方面 |
妥善保存以下材料,以备税务局的不时覆查: 1. 详尽的收支记录:包括每一笔捐款的收据及支出凭证 2. 专业的会计账目:清晰分类慈善支出与行政开支 3. 年度审计报告:由执业会计师签署,作为透明度与合规性的有力证明 |
基金会应对重大事项形成记录,例如项目资助、重大捐赠、投资安排、关联交易、章程修订、董事或公司秘书变更等。董事、成员、捐赠人、服务商或受赠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时,应披露、回避并保留审批记录。对慈善机构而言,合规不仅是避免违法,更是确保资金流向和决策过程经得起税务局、审计师、银行和捐赠人的审查。
(二)财务和项目管理
基金会应区分捐赠收入、投资收入、项目支出、行政费用和其他支出,并保存合同、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料。若基金会持有长期资产或进行投资,还应制定投资授权、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政策,确保资产管理服务于慈善目的。
在符合慈善宗旨、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香港慈善基金会可以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投资,并以投资收益作为长期、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实践中,慈善基金会通常可根据其投资政策进行多元化资产配置,例如投资于基金、股票、债券,及其他合规金融产品,以支持其长期慈善项目及营运开支。
若涉及跨境拨款,应保留受赠机构背景资料、项目预算、付款路径、执行报告和成果证明。仅有捐款支出记录不足以说明资金已用于慈善目的,项目资料同样重要。实践中,年度账目、审计报告、项目审批文件、受赠方资料、付款凭证和项目成效记录,都应作为长期维护材料保存。
(三)税务局复核
税务局可不时要求慈善机构提交账目、财务报表、活动资料和其他说明,以复核其是否仍符合免税条件[6]。如基金会长期不活跃、资金用途与章程宗旨不符、未回应税务局查询,或存在利益输送,税务局有权追溯性地撤销免税地位,并要求补征过去数年应缴之税款。
与美国私人基金会不同,香港慈善基金会目前并不存在法定的最低年度慈善支出比例要求。根据美国税法,大多数私人基金会原则上需要每年完成相当于其投资资产价值约5%的合格慈善支出,以确保基金会资产持续用于公益目的;未达到最低分配要求的,可能面临相应税务后果[7]。
相比之下,香港获得第88条免税资质的慈善机构并无类似强制年度分配机制,因此在慈善资产的长期持有、投资管理及代际传承规划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当然,香港慈善机构仍需持续符合慈善宗旨要求,并实际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动,以维持其慈善资格和税务优惠地位。项目不应停留在计划层面,而应有预算、审批、付款、执行和结果记录。
三、香港慈善基金会的税务和CRS合规处理
香港慈善基金会的税务合规处有两个特殊注意事项:一是符合条件时可享有第88条下的税务豁免;二是在CRS分类中,符合条件的慈善基金会通常可作为Active NFE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务安排均以真实慈善目的和持续合规为前提。
(一)税务豁免与捐赠扣除
取得第88条免税资质后,慈善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税务条例》项下的税务豁免。但此等豁免不等于所有收入、所有交易、所有税种均当然免税。
若慈善机构经营行业或业务,相关利润是否免税,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利润纯粹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大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并且相关业务须与慈善宗旨有足够联系,或主要由该慈善机构所服务的受益群体参与[8]。
因此,基金会收到捐赠、取得利息、获得投资收益或开展经营性活动时,应根据收入性质、活动内容和资金用途分别判断税务后果。若涉及股份、不动产或其他非现金资产捐赠,还需另行判断印花税、资产转让及其他税务后果。
捐赠人向获第88条免税资质认可的慈善机构作出合资格捐款,并符合金额、凭证等要求的,可按规定申请税务扣除,该项捐款扣减的上限为纳税人该课税年度应评税入息或利润的35%[9]。实务中,捐赠人应保留正式收据,并确认受赠机构在捐赠时属于获认可慈善机构。若捐赠附带指定用途,基金会还应确认该用途与章程宗旨一致,并在后续支出中保留对应记录。
(二)CRS下的合规申报处理
在CRS框架下,如香港慈善基金会已取得第88条免税资质,并符合CRS项下非营利实体的相关条件,通常可作为主动非金融实体,即Active NFE,向金融机构作出自我证明。对于新设立的慈善基金会而言,获得税务局批准的第88条免税资质需要至少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新设的慈善基金会亦有机会根据CRS项下“尚未营运但计划经营非金融业务的start-up”规定,在成立起的24个月内,自主申报为Active NFE。
在被识别为Active NFE后,慈善基金会的CRS申报通常以基金会本身为对象,一般不再穿透至董事、成员或其他控制人员 — 这与Passive NFE不同,符合条件的慈善基金会通常不触发以控权人为基础的CRS申报。
实务中,金融机构会重点审查基金会的章程、免税地位、实际活动、董事及成员资料、资金来源和治理结构。最终能否按Active NFE处理,取决于基金会自身合规情况以及金融机构依据CRS尽调规则和内部合规标准作出的审核判断。
四、与其他离岸法域的基金会机制对比
香港慈善基金会与开曼等离岸基金会的功能不同。香港慈善基金会的核心是公共慈善目的、第88条免税资质和持续合规;离岸基金会则更常用于资产持有、家族治理、控制权安排或特殊目的安排。(关于离岸基金会的介绍,可阅读《汉坤 • 观点 | 海外资产配置的新工具:离岸基金会业务简介》)。
以开曼基金会公司为例,其通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在章程中设定较为灵活的目的和治理安排。其目的可以是慈善性的,也可以服务于家族控权、资产持有、员工激励或其他私人治理需求。相比之下,香港慈善基金会若希望取得第88条免税认可,则必须以属公共性质的慈善目的为核心,并受到禁止利润分配、清盘资产用途和持续慈善活动等要求约束。
香港慈善基金会 |
开曼基金会 |
|
法律实质 |
有限担保公司/信托 |
基金会公司(有专门立法) |
设立目的 |
应属于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 |
可自益、他益或者公益,可服务于慈善、家族控制权安排、员工激励计划等多种目的 |
章程要求 |
必须包含宗旨目的、清盘资产处置等必备条款,否则影响性质认定 |
章程中需载明基金会目的 其余灵活性高,允许设立人通过章程自由设定目的、治理结构、受益人资格与分配机制 |
治理结构 |
无股东,但需要保留成员 |
成立后可以无股东、无成员 引入监事角色,提供监督制衡 |
本地税务 |
经申请取得88号免税资质 |
开曼本身税收中立,无本地征税 |
CRS认定 |
在获得88号免税资质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接受申报为active NFE |
究竟属于FI/Passive NFE/Active NFE,取决于CRS下的各项认定标准 |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离岸基金会虽然名称中包含“Foundation”或“Charitable Foundation”,但其主要功能是持有和管理金融投资资产,并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在此情形下,其CRS分类往往首先面临是否构成Investment Entity的分析。一旦被认定为Financial Institution,则不再适用Active NFE规则。因此,离岸慈善基金会并不当然能够实现Active NFE身份,其分类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运营情况,而非组织名称或章程表述。
与之相比,香港慈善基金会在CRS合规层面通常具有更高的确定性。首先,香港存在成熟的慈善机构监管和认定体系。取得《税务条例》第88条认可资格的慈善机构,能够向金融机构提供明确、客观且可验证的监管文件和税务地位证明。其次,香港慈善机构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实践、判例基础以及金融机构长期积累的尽职调查经验,因此银行和私人银行对于其CRS分类通常具有较为一致的理解和接受标准,提高账户开立和后续合规管理的可预见性。
香港基金会与离岸基金会并不是简单替代关系。若家族希望建立公开、持续、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公益平台,香港慈善基金会更匹配;若核心诉求是资产持有、控制权安排或跨境家族治理,离岸基金会可能更适合,但仍需结合当地法律、税务和CRS规则判断。选择结构时,应先区分目标是“做慈善”还是“做家族治理”,再讨论设立地、税务和信息披露问题。
五、结语
香港慈善基金会的重点不在于名称,也不在于取得一个形式上的“免税标签”,而在于能否长期证明其资金、活动和治理均服务于慈善目的。
对高净值家庭而言,香港慈善基金会可以作为公益治理和家族传承的工具。但其前提是宗旨清晰、章程合规、活动真实、账目完整,并持续满足税务局和金融机构的审查要求。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慈善基金会才能兼具公益价值、税务效率和长期公信力。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香港法律、税务、CRS分类或基金会设立意见。具体个案应结合机构章程、资金来源、项目安排、税务居民身份及开户地要求,咨询香港律师、税务顾问及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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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对慈善团体的豁免。
[2]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条,担保有限公司。
[3]香港公司注册处:https://www.cr.gov.hk/tc/services/register-company.htm。
[4]香港税务局:https://www.ird.gov.hk/chi/tax/ach.htm。
[5]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
[6]香港税务局《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第65条。
[7]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42节(IRC §4942)。
[8]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
[9]香港《税务条例》第16D及26C条。